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申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芳,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郭庄镇野马村。
法定代表人:钱振义,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婧红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石春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