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野马村。
法定代表人:钱振义
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现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并作出(2019)冀09民再198号民事调解书,因此据以执行的(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4889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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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