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91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野马村。
法定代表人:钱振义,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03859-0。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