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31民初128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美全,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540385902。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康志强
陪审员 郝志强
陪审员 曹立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英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