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潜龙泵业有限公司

2413徐州潜龙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人本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潜龙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18520339C,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人本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7175XY,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18-1906。
法定代表人:徐开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潜龙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人本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潜龙公司提出质量抗辩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并申请对人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却要求潜龙公司另案处理,一审法院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基本事实未进行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潜龙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