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

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与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72民初2024号
原告: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1249441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该局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水上地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该局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组织机构代码:42000840-4。
法定代表人:***,局长。
2016年11月8日,原告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助打捞局)以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11月24日,原告救助打捞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救助打捞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救助打捞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