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荣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2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武汉荣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润达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正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甲方(即被告三圆正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三圆正兴公司的登记地址虽为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但经本院调查,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6号汉江国际金融中心29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婧玉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