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06号 原告:**发,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15174X。 法定代表人:**重。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0917011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武汉市(1)。 原告**发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以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发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