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06号
原告:**发,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15174X。
法定代表人:**重。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0917011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武汉市(1)。
原告**发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以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发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