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0917011X,住所地湖北省**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2LB26,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651047,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21)鄂0592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未预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