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92民初10号 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651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2LB26。 法定代表人:金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09170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诉被告**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互通公司)、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正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共赢互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圆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赢互通公司、三圆正兴公司连带给付资金占用费536652.30元(截至2020年10月30日),并以536652.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共赢互通公司、三圆正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天运公司(乙方)与共赢互通公司(甲方)、三圆正兴公司(担保方)在宜昌市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共赢互通公司向天运公司购买钢材,用***正兴公司承包建设的西陵区综合档案馆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货到工地后每月25号双方财务核对所有数量、单价及货款总额,供货三个月结清第一批货款的80%,之后每个月付总货款的80%,以此类推。工程建筑封顶时结算完总货款的80%,剩余尾款在工程建筑封顶后三个月内结清。甲方超过付款期,则甲方按每吨每天2.3元的资金占用费与乙方结算,并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时,三圆正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日止。合同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天运公司向共赢互通公司提供了6205052.27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等值发票,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共赢互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间给付货款,直至2020年10月30日才结清货款。因此,天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共赢互通公司辩称:共赢互通公司已按约支付完全部的钢材款项,未发生迟延支付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圆正兴公司辩称:共赢互通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且三圆正兴公司的本次担保股东未签字确认,三圆正兴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钢材购销合同、对账函、天运公司销售单30份及湖北增值税发票63份。共赢互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西陵区综合档案馆及服务中心大楼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会议纪要、银行业务付款回单7份及收据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中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5日,共赢互通公司(需方、甲方)与天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共赢互通公司向天运公司采购盘螺、**、螺纹钢约1400吨,价格按送货当天意达钢材网宜昌网价结算。运费由天运公司承担且天运公司开具税率13%的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天运公司前期供货总垫资不超过肆佰伍拾万元整。天运公司货到工地后每月25号双方财务核对所有数量、单价及货款总额,供货三个月结清第一批货款的80%,之后每个月付总货款的80%,以此类推。工程建筑封顶时结算完总货款的80%,剩余尾款在工程建筑封顶后三个月内结清。共赢互通公司超过付款期,则按每吨每天2.3元的资金占用费与天运公司结算,并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清。交货工程项目名称:西陵区综合档案馆服务中心。本合同担保方为三圆正兴公司,共赢互通公司在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共赢互通公司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日止。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天运公司自2019年8月6日开始多次向共赢互通公司供货至2020年1月3日,其中:2019年8月6日供货235.93吨,货款1003560.50元,9月16日分批开具与该笔货款总额一致的发票;201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供货415.835吨,货款1755099元(8月29日货款409026.90元、8月30日货款148328.50元、8月31日货款161683.80元、9月15日货款601451.15元、9月23日货款215784元、9月24日货款218824.65元),10月21日分批开具与该笔货款总额一致的发票;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供货286.914吨,货款1226189.04元(10月8日货款182017.20元、10月15日货款258521.05元、10月18日货款206673.12元、10月20日货款数额374167.35元、10月25日货款204810.32元),11月6日分批开具与该笔货款总额一致的发票;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供货252.046吨,货款1098781.94元(11月5日货款331294.44元、11月11日货款377087.65元、11月21日货款151024元、11月22日货款239375.68元),12月17日分批开具与该笔货款总额一致的发票;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供货260.858吨,货款1121421.79元(12月4日货款222687.35元、12月5日货款171420.70元、12月25日货款204951.96元、12月27日货款303823.68元、2020年1月3日货款218538.10元),2020年7月1日分批开具与该笔货款总额一致的发票,该发票载明的购买方系三圆正兴公司。共赢互通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付款300000元、11月20日付款1700000元、12月24日付款450000元、2020年7月2日付款1850000元、8月5日付款783630.48元。三圆正兴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付款121421.79元、10月29日付款300000元、10月30日付款700000元。至此,全部货款6205052.27***。2020年8月5日,西陵区综合档案馆服务中心工程建筑主体验收完成。 同时查明,2019年8月25日天运公司向共赢互通公司发出对账单载明:2019年8月供货235.93吨,货款1003560.50元。共赢互通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栏盖章确认。2019年10月25日天运公司向共赢互通公司发出对账函载明:2019年8月1日至8月25日供货235.93吨,货款1003560.50元(发票已开);201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供货415.835吨,货款1755099元(发票已开);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供货286.914吨,货款1226189.04元。2019年9月29日已付3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5日还欠3684848.54元,供货938.679吨。共赢互通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在数据证明无误栏盖章。 另查明,天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保全申请费3220元。 本院认为,天运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供应钢材共计1451.583吨,总货款6205052.27元。共赢互通公司已举证证明于2020年10月30日付清上述货款。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共赢互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以及其下欠资金占用费数额;二、三圆正兴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共赢互通公司是否违约以及其下欠资金占用费数额。双方当事人对《钢材购销合同》中“供货三个月结清第一批货款的80%,之后每个月付总货款的80%”存在不同解释,天运公司认为第一批货款指供货三个月的货款即2019年8月6日至11月5日的货款,共赢互通公司认为第一批货款指第一次供货的货款即2019年8月6日的货款。按照文意解释的原则,同时结合天运公司垫资数额上限约定、双方对账日期、发票开具情况以及钢材市场分期供货、滚动支付的交易习惯,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供货三个月结清第一批货款的80%”,意为供货三个月时结清三个月累计货款金额的80%。“之后每个月付总货款的80%,以此类推”,因双方未约定货款的具体支付日期,本院结合该约定及双方对账日期后合理付款期限,明确为每月最后一天应付总货款的80%。关于尾款双方约定于“工程建筑封顶后三个月内结清”,但双方对工程建筑封顶日期存在争议,天运公司表述“不清楚”,同时认为共赢互通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即已退出项目施工,共赢互通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尾款。共赢互通公司主张工程主体验收日期2020年8月5日系封顶日期。对此,本院认为,天运公司应对封顶日期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共赢互通公司主张的2020年8月5日予以采信,即共赢互通公司应于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尾款。综上,共赢互通公司应付款日期、金额如下:2019年8月6日至10月25日货款的80%即3187878.83元应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同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货款的80%即879025.55元应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同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货款的80%即479248.01元应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货款的80%即417889.42元应付款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以上四期应付款数额相加即为总货款的80%。2020年11月5日支付尾款1241010.46元。因此,共赢互通公司虽已付清全部货款,但确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是对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此资金占用费的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存在逾期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天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接受价款时提出了异议或主张过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变更了付款方式或天运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共赢互通公司应当向天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本案供货总吨数及总货款计算钢材平均单价约4274.68元/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19.64%,而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未能举证证明,按照上述主张过分高于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孳息损失。共赢互通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举重以明轻,可以认为其对计算标准亦主张过高,本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双方的影响及公平原则,酌定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结合本院认定的应付款时间、金额、实际付款时间、金额,资金占用费经分段计算为98318.30元(详见附表)。天运公司主张以资金占用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三圆正兴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天运公司未举证三圆正兴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正兴公司除在合同上盖章外,还在天运公司向其开具金额1121422元的发票后,于2020年9月、10月分三次付清该笔货款,其付款行为应视为三圆正兴公司对《钢材购销合同》中担保约定的追认,该担保约定对三圆正兴公司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共赢互通公司在不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时,由三圆正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即三圆正兴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天运公司未举出共赢互通公司不能履行本案债务的证据,即三圆正兴公司仅在对共赢互通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98318.30元; 二、**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由湖北三圆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元、保全申请费3220元,合计12386元,由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16元、**共赢互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 附表 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 序号 计算时段 欠款 金额 逾期 天数 计算 标准 资金占用 费数额 开始日 截止日 1 2019-11-1 2019-11-19 2887878.83 19 6% 9019.68 2 2019-11-20 2019-11-30 1187878.83 11 6% 2147.95 3 2019-12-1 2019-12-23 2066904.38 23 6% 7814.60 4 2019-12-24 2019-12-31 1616904.38 8 6% 2126.34 5 2020-1-1 2020-1-31 2096152.39 31 6% 10681.76 6 2020-2-1 2020-7-1 2514041.81 152 6% 62816.61 7 2020-7-2 2020-8-4 664041.81 34 6% 3711.36 8 2020-8-5 2020-9-8 0 35 6% 0 9 2020-9-9 2020-10-28 0 50 6% 0 10 2020-10-29 2020-10-29 0 0 6% 0.00 983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