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60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生,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1543578C。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被告: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47370548901.
法定代表人:陈大顺,该村村主任。
原告***诉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