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9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生,浠水县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1543578C.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知怀,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47370548901.
法定代表人:程大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系该村妇女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镇黄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亩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