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2435号
英山县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草盘地镇草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0988215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154357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草盘地镇孙家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草盘地镇孙家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4597198063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系孙家垸村财经委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英山县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山县裕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英山县草盘地镇孙家垸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组织证据,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 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