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137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安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南外环路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456341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栋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1893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10元、执行费1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联系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案件太多,***被各地法院查封冻结好多轮,银行查控和不动产调查均未显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723执1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