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城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9812266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栋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1893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城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歇业,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3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