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6427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栋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四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同日,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全价值1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跳
书记员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