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民初1304号
起诉人:广西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中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95542M。
法定代表人:韦增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汉录,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许荣盛的民事起诉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许荣盛立即停止侵害起诉人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许荣盛向起诉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南国早报、柳州日报公告,为起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判令许荣盛赔偿起诉人损害赔偿金1000元;四、判令许荣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案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许荣盛非本院辖区公民,且其向广西区扫黑办、柳州市水利局、柳城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提起举报及控告,系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途径,起诉人未能证实该许荣盛上述行为造成何种侵权结果。据此,被起诉人许荣盛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非本院辖区内,亦无证据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我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广西展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俊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