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绿能生物有机肥料厂、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6民初2872号
原告:河北亿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美康小区北区13号楼二单元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GEFAA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能生物有机肥料厂,住所地河南省***骆集乡双联中心社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80HW5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2层27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230045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亿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绿能生物有机肥料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亿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亿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