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芜湖心旷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088号
原告: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红门路18号院11号楼D025。
法定代表人:邓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湖南省石首市东升镇东洋街247号。
被告:芜湖心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戈江区瑞丰商博城三期红星美凯龙瑞丰商城三楼C8033。
法定代表人:麻方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燕,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心旷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本案与另案系重复诉讼,申请撤诉,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怡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缪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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