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6289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0439345N。
法定代表人:邓忠。
原告***与被告中鼎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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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严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沙亚娜
书 记 员 卜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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