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654号

原告: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路2号院3号楼1层2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李寿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芬,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东和,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道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8层(18)1809室内1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与被告白东和、***、北京道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芬,被告白东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道碧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正宇公司补交税金损失104 010.58元及利息损失(以104 010.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正宇公司与白东和达成口头协议,正宇公司由于工程需要向白东和采购建筑材料,白东和向正宇公司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正宇公司向白东和开具转账支票。2017年4月,白东和向正宇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4张,总计金额371 135元,正宇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白东和开具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71 135元。后正宇公司于2019年初接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税务所通知,白东和给正宇公司开具的发票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责令正宇公司补交所得税及滞纳金104 010.58元。故正宇公司诉至法院。

白东和辩称,本案法律关系不对,白东和和正宇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正宇公司收取白东和管理费,票据的审核工作由正宇公司负责,白东和向正宇公司提供发票,正宇公司审核后才付款。

***、道碧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支票存根、通话录音、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纳税评估报告、付款回单等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正宇公司向白东和交付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371 135元,用途为材料款,收款人签字处有白东和签字。同月,白东和向正宇公司提供开具单位为道碧公司的增值税发票4张,金额合计371 135元。

2019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卢沟桥税务所向正宇公司出具纳税评估报告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评估报告显示:正宇公司2017年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13张,其中包括正宇公司从道碧公司取得发票4份,发票代码1100164320,发票号码38154531-38154534,金额360 325.25元,税额108 09.75元,发票金额(含税)共计371 135元。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税务机关在对正宇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后,发现以下涉税问题:调整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提请正宇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前自行改正并于改正后6日内提交自行改正的书面说明。同日,正宇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591 328.62元,其中包括涉案4张发票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104 010.58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道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正宇公司向白东和交付转账支票,白东和向正宇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关系。正宇公司认为其与白东和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则正宇公司应当收取白东和出具的发票,其收取其他主体开具的发票并入账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对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白东和认为其与正宇公司系挂靠关系,并未提交证据,其认为与道碧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则应对交付票据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正宇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正宇公司要求***和道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东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税金损52 005.29元及利息损失(以52 00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5元(已交纳),由白东和负担1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正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夏玉婷
书  记  员   霍歆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