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5544号
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49855U。
法定代表人金卫东,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853492L。
法定代表人葛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012.5元。
审 判 长 蒲小荣
人民陪审员 田利花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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