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2627号
原告:北京市鑫顺瑞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08657XT。
法定代表人:段利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8534924L。
法定代表人:葛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佳,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市鑫顺瑞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北京市鑫顺瑞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鑫顺瑞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鑫顺瑞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谢衍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宋 波
人 民 陪 审 员 史春霞
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丹
书 记 员 花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