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保99号
申请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43号三层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5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葛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葛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3月18日将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账号为0200049309024569810的账户内资金4549214.38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158392.11),冻结期限为一年。2、2019年3月13日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账号为0200049319201092109的账户内资金4381428.92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3987760.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群英
审判员  樊忠江
审判员  张欣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