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抗3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43号三层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5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北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28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