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04执保21号 申请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5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被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43号三层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科净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133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2月20日解除北京国润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定慧北桥支行账号的冻结措施。本案财产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民初133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