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928号
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邢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中建二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晓静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