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975号
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邢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幢A区401-3室。
法定代表人:蔡玉芝。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靖
书 记 员 姚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