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975号
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邢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幢A区401-3室。
法定代表人:蔡玉芝。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靖
书 记 员 姚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