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舒筱燕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胡建兵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西湖庄园**。
法定代表人:胡建兵,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舒筱燕、胡建兵、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舒筱燕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碧江花苑19幢2单元303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舒筱燕享有的建德市盛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胡建兵享有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
2、2017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7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4、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5、经调查,本院依法在(2016)浙0182执1306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建德市盛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目前已歇业。
6、2017年7月20日,本院于(2017)浙0182执1180号一案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碧江花苑19幢2单元303室房地产,并于10月31日,通过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该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083000元,扣除评估费、诉讼费及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34400元。
7、2017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8、2017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17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17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6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