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7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766306402,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西湖庄园1幢。
法定代表人胡建兵。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胡建兵,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建兵、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7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兵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星辰首府的房产一处,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拍卖后,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新任溪村的房产一处,但系农村宅基地,无法处置。截止2018年12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75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