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路**湖庄园**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公告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5月8日、5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A×××××、浙A×××××、浙A×××××的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工农路9号2-203室房地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均去向不明。
2、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2017年5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4、2017年5月22日,经查,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工农路9号2-203室房地产已被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848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处置,但买受人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5、2017年5月26号,本院**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该地址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6、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7、2017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8、2017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及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将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7年11月3日,两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976.73元。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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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