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3510号
原告: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泉山脚。
法定代表人:万成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成有,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西湖庄园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