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辖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东柳村。
法定代表人:田照深,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恒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博兴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