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719号
原告: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河加路嘉禾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60号万方办公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7元减半收取计4628.5元、保全费3749元,由原告焦作市亚明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