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融水柳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执97号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融水柳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2017)柳仲案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作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程序,待符合条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飞宇 审 判 员 魏晓钢 审 判 员 银邵东
法官助理 陶柳南 书 记 员 许恭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