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1执恢48号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10.4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容性开发费46667元,额外增加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309944.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73.2元(合计361885.0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361885.08元后,共应支付给申请人1108234.32元(包括货款11028114.92元,迟延利息50109元,各项费用30010.4元),交纳执行费16629.29元。上述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涉及的两份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韩城市新丰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