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009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区钱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现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05.5元,由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