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21财保36号
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和×××的银行存款70000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给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10号楼10-1-302、10-1-602、10-2-502、10-2-701、10-2-301房屋查封。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和×××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给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10号楼10-1-302、10-1-602、10-2-502、10-2-701、10-2-301室,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林
书记员 甄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