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执1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县城西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张全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21)甘112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售于张新胜房屋的房款70000元;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未出售的顶账住宅楼5套(房号为10-1-302房134.25平方米,10-1-602房134.25平方米,10-2-502房132.76平方米,10-2-701房134.25平方米,10-2-301房134.25平方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273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交纳1895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73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1216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扣划执行款70000元。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王岳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