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6809号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新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城西河桥头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城西河桥头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61元,由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