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3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南指挥镇。 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县城西河桥头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22555002XC。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项目经理:***,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工程劳务费517008元,已产生逾期付款利息82649.47元,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工程劳务费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107008元,下欠100000元等到4号楼工程桩检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承诺时间节点向***付清工程劳务费517008元,原告***承诺放弃向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已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82649.47元; 三、若被告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承诺时间节点向甲方清偿工程劳务费,原告***有权以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工程劳务费和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9797元,减半收取计4898.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经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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