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12人与中卫市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女,生于1978年5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87年7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93年11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女,生于1971年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67年4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53年1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卫市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12人与被告中卫市兴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等12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12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靳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