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1379号
原告: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47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减半收取4589.50元,由原告吉林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