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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03号
申请人: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2044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璜村1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平。
被申请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411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阳。
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