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239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远,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中,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衢州众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33671590,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0号1楼。
法定代表人:段三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水中、衢州众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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