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24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众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0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26933671590。
法定代表人:段三根。
被执行人:浙江甲壳虫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茶场片区茶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55285444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衢州众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甲壳虫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债务累累,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经网络查控,除公司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工程款485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15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00元。现被执行人正在积极商情政府将其闲置的土地予以回收,且政府也正在协调商谈之中,被执行人请求本案待闲置土地政府回收后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824执16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志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方成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詹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