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6778号
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经济开发区花台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衢州巨化工地”;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兰溪市。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