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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1315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花台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633293878。
法定代表人:范继仙。
第三人潜流水,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潜流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吕海芳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