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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502号
原告:东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30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86016818。
法定代表人:朱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凌、张睿,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花台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63329387B。
法定代表人:范继仙。
本院在审理东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预缴),予以免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陈剑英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卢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