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帝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703执保3号
申请人徐州帝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内容,该案件无法网络司法查控,因黑龙江省现属于新冠疫情地区无法前往查询账号也无法委托该地区法院协助查询。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书 记 员  高世龙